資料來源 : 周祝瑛(2000)。他山之石:比較教育專題研究臺北:文景。

 

第一章 台灣地區教育部公費留學制度之研究

 

壹、前言

  我國近代教育部公費留學制度始於清末,由容閎向曾國藩建議派遣聰穎幼童出洋,學習新文化,力圖革新中國文化。從清廷於一八七二年首次選派三十名幼童赴美留學以來,已歷經一百二十餘年的歷史,可謂源遠流長。而後,教育部公費留學制度為因應國內不同階段社會經濟建設的需要,而幾經變更,尤其是政府播遷來台後,教育部公費留學制度在為國育才上占有重要的地位。近四十年來,教育部公費留學制度培養了近兩千名的公費留學生,這些歸國學人大多在台灣社會的公私立機構中居重要職位,確實為國家發展作出了相當大的貢獻(周祝瑛,1997)。

 

  教育部公費留學制度是政府致力於現代化過程中,藉由派遣學生至先進國家學習高深的技術及知識,有計畫的培養國家所需要的各類高級人才。在本文對教育部公費留學制度的定義為:「此制度係為配合國家建設及學術研究需要,以留學考試選派優秀的人才出國深造。公費留學生之全部留學費用由教育部供給,其留學時間有一定的限制,且公費留學生除非經教育部核准同意,不得變更其研究科目或留學國。公費留學生留學期限屆滿,除非有正當之理由且經教育部核准,否則應回國服務,不得延遲,服務期限視領取的公費年限而定」。由此可以歸納出教育部公費留考制度有以下四項特色:一是留學費用由政府全額補助,提供優秀學子出國留學;二是留學國別的選擇須依照政府原先的規劃;三是留學學門有一定之限制,不可隨意變更;四是除非經教育部核准,否則必須在學成後立即返國服務。

 

  誠然,政府遷台之初,國內高等教育尚未發達,國人受到經濟狀況的限制,出國留學的風氣並不普遍,也有其困難,由政府獎勵清寒優秀的青年才子出國深造,吸取新知,配合國家建設及學術研究需要,以奠定國內高深學術的基礎,並培育國家建設高級專業人才,實有其必要。但近年來,國內高等教育發展迅速,並已可培養高級學位人才,不少人亦有能力自費出國留學,公私機構也多有選送人員出國進修的計劃,故教育部公費留學制度有無繼續存在的必要乃受到質疑。中央研究院前院長吳大猷博士即曾建議取消公費留學制度,其理由為:我國經濟成長迅速,國人收入普遍提高,個人已有能力自費出國留學,且政府可把公費留學的經費(每年約新台幣二億元),做為充實國內大學及研究所的設備之用,進而提高國內研究所的水準(陳浩二,1993)。在此之前,也有其他研究指出(廖季清、唐明月,1984),以公費方式出國者之回國服務滿意度,並未較自費出國者之服務滿意度為高。這樣的結果顯示,教育部的公費留學制度與自費留學實值得加以評估及檢討,這兩位學者並建議若將公費留學的一部分經費投入到輔導留學生回國的作業上,可能會得到更大的效果。是故,綜觀四十餘年教育部公費留學制度的實施,其效益究竟為何?公費留學生是否真的符合社會需求,為國家所用?再加上社會的急遽變遷及快速轉型,本制度的存廢及改進成了各方矚目的焦點。因此,本研究擬探討教育部歷年來公費留學生的數量、留學的國別、留學種類及年限等方面的實施狀況,進而針對該制度提出檢討與建議。

 

貳、遷台後(一九四九年-迄今)教育部公費留學制度的實施情形

 

  我國公費留學制度自清朝同治十一年(1872)選送學童赴美留學以來,歷經一百二十餘年,可謂源遠流長。教育部自民國三十三年舉辦第一次公費留學考試,民國三十五年舉辦第二次公費留學後,原擬每隔兩年舉辦公費留學考試一次,但因戰亂發生,外匯短絀,該項計畫無形擱置。民國三十八年政府遷台後,鑒於復國建國使命之重大,儲備人才迫切之需要,且各方對公費留學考試囑望甚殷,於是教育部經呈奉行政院核准,自民國四十四年由國際文教事業及留學經費美金項下提撥專款,並撥用清華大學基金利息一部分,考選公費留學生二十名,以宏造就。結果報考者七百九十一人,最後錄取十七人,另蒙藏公費生一名,合計十八名(姚舜,1981)。但民國四十四年舉辦一次後,因經費困難,停辦四年,到民國四十九年始正式編列預算,恢復舉辦,以後每年舉辦一次(王煥琛,1992)。

 

  為了更進一步瞭解教育部公費留學制度的實施情形,以下就政府遷台後,教育部公費留學制度在留學生數量、留學生國別的分布、公費留學種類及年限、及其特別的目標和功能加以說明:

 

一、教育部公費留學生的數量

  計民國四十四年,及自民國四十九年起至民國八十五年止,歷屆公費留學考試共錄取二千二百零四人,至民國八十三年止,實際出國人數一千七百八十四人,至八十七年二月返國服務的人數為一千三百二十九人。謹以圖一來呈現歷年來公費留學考試錄取人數與出國人數之發展趨勢。

 

圖一 教育部公費留學考試錄取人數及實際出國人數分布圖

 

  由圖1可看得出來:從民國六十五年以後,因我國經濟發展迅速,各方所需人才甚多,政府於是將公費留學生的名額增加為一百名。但因錄取成績訂有一定的標準,不合標準就從缺,故往往錄取名額不足。往年的名額皆少於二十名。從民國六十五年起便增加至五十七名,民國七十二年以後,則大致維持在一百名至一百五十名之間。例如:七十六年及七十七年為一百名,其中包括一般公費留學生(以下簡稱一般生)六十名、碩士後赴歐洲留學生(以下簡稱碩士後赴歐)二十名、博士後研究人員(以下簡稱博士後)二十名。七十八年增加到一百一十五名,一般生增加十名為七十名、碩士後赴歐增加五名為二十五名,博士後維持二十名。七十六∼七十八年一般生名額中都含「蒙藏公費生一名」,可在當年所開學門中任選一門報考、留學國別及應考專門科目依該學門之規定。七十九年再增加至一百二十名,碩士後赴歐增加五名為三十名,其餘兩類名額不變。八十年維持在一百二十名,碩士後赴歐三十名、博士後二十名,但一般生七十名首度分為兩類:

 

   一類:三十名,不限國別及研究領域,只分組別,計有以下十二組:

   文學組、教育學組、藝術組、體育組、法學組、社會科學組、商管組、理學組、海洋組、工學組、農學組、醫學組。

   二類:特殊需要學門。規劃方式和之前年度一般生的方式相同。而一般生七十個名額分為第一類和第二類的形式只從八十年維持到八十三年,八十四年後則取消此種分類。

 

  自八十一年起至八十五年公費生錄取名額維持在一百五十名,期間並開始選送至獨立國家國協(十五名)、東歐及日本的公費留學生(十五名)每年共三十名。而後民國八十六年,因為教育部公費留學的名額大幅縮減為五十名,這些留學國別乃散佈在一般公費留學的類別中,不特別的獨立出來。直到民國八十七年才又恢復個別獨立招生的名額。八十六年招生名額為五十名,包括一般生三十名(不分第一類、第二類),碩士後赴歐二十名,較八十五年大幅縮減。八十七年恢復至一百五十名,較特殊的是設立「短期研究人員」十名,其餘包含一般生七十名,赴獨立國家國協(前蘇聯)及東歐十名、赴日本十五名、碩士後赴歐三十名、博士後研究十五名。八十八年共一百七十名、短期研究人員增加二十名成為三十名,其餘和八十七年相同。

 

  總之,從民國四十四年及四十九年開始,一直到民國八十五年止,共錄取了高達二千二百零四名的公費留學生,但至民國八十三年止,實際出國的公費留學生人數則有一千七百八十四名。而實際返國服務的公費留學生人數則因教育部的資料不齊全,而難以有明確的統計數字。教育部所提供的返國服務人數是從民國四十四年,四十九年至民國六十七年止,自六十八年以後的數據則因資料殘缺而不可得,但本研究仍嘗試從教育部所提供的公費留學生資料卡中來算出至目前為止(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實際的返國服務的公費留學生人數,而這些已返國的公費留學生也就是本研究的研究對象。於是,經統計結果得知:自民國四十四年、四十九年至民國八十六年止已返國服務的公費留學生共一千三百二十九名。另外,必須說明的是,民國八十一年度以後錄取的公費留學生有許多人辦理自費延長亦或尚在支領期間,故其返國服務人數較少,是否為滯留國外不可得知。

 

二、教育部公費留學國別的分布

 

  公費留學生的留學國別分布,也因為資料不全,無法完整的呈現,但吾人仍嘗試從王煥琛教授(1992)所整理的教育部公費留學生錄取名單中統計出公費留學生的留學國別。因教育部公費留學制度實施已久,再加上缺乏特定的機構來加以完整的追蹤記錄,使得民國四十四年、五十年、五十一年、五十二年、五十四∼五十八年、六十年、六十二年、六十四年、六十五年,共有十三年的留學國別資料無法得知。而民國六十三年、六十七年、六十八年、六十九年是以出國人數來統計留學國別,其餘的年代則以錄取人數來統計留學國別的分布。另外,吾人並以現有之資料,將歷年來留學各國的總人數及其所佔的比率算出,以得知我國教育部公費留學制度中留學國別的規劃及分布。

表一 教育部公費留學生留學國別百分比統計表(民4449~86年)

 

 

*國協:獨立國家國協 *荷:荷蘭 *泰:泰國 *西:西班牙 *加:加拿大 *比:比利時 *約:約旦 *新:新加坡 *典:瑞典 *埃:埃及 *澳:澳洲 *瑞:瑞士 *土:土耳其 *以:以色列 *馬:馬來西亞 *葡:葡萄牙 *義:義大利 *紐:紐西蘭 *墨:墨西哥 *非:南非

 

  從表一可看出,歷年來我國教育部公費留學生留學美國者佔了絕大多數(百分之六十四點三九),其次是英國,佔了百分之十六點六五,而後才是德國。美國和英國皆是屬於英語系國家,留學這兩個國家的公費留學生就佔了百分之八十以上,不難理解這與我國以英語為主要外國語言的教育有密切相關,因為除了英語,在學校教育過程中,要長期接受其他外語的訓練較不容易,留學生當然也會傾向於選擇英語系國家留學。但同樣是英語系國家,我國公費留學生留學美國的人數又明顯的多於留學英國者,這可能是因為我國與美國的關係較密切,且美國是世界強權,且有世界一流水準的高等教育系統,對各國的留學生又抱持著歡迎及開放的態度與立場。所以,從留學美國及英國之公費留學生比率差異之懸殊也不難看出,我國在公費留學教育上依賴美國甚深。

 

  由上可知,我國教育部公費留學的留學國別規劃向來是「重美輕歐」,此一情形常遭致批評。公費留考可以民國七十三年為一分水嶺,主要是因為七十三年歐洲共同市場(European Common Market)成立,可說是由政府引導規劃「碩士後赴歐」的名額。於是,教育部公費留學也慢慢的減少留學美國的名額,從民國八十一年以後,教育部所規劃公費留學美國的名額已降至五成以下,並增加留學西歐、東歐、獨立國家國協及日本的公費生名額。近年來,我國與西歐、東歐、獨立國家國協、中東、東南亞、澳洲、中南美洲等地區關係日益密切,為配合國家政策、加強與特定地區之友好關係並培養對該地區之專業人才,教育部公費留學擬擴大至這些國家。根據教育部所提出之公費留學的發展方向,在具體的策略上有:針對國內外語人才需求情況,一方面獎助國內各級學校語文類科教師出國進修,另一方面擇定若干重點國家,如:東南亞、獨立國協、西歐、東歐、南歐、中東地區、中南美洲等,甄選優秀人才赴各該國學習語文教學,或培訓各該國語文之翻譯人才;另一方面並配合國內各級學校及教育行政機構實際需要,選擇重要領域,補助在職教師或教育行政人員帶職帶薪公費出國(含長期及短期)進修,此項工作將特別考量東南亞區域研究之推廣工作(教育部,1995)。由此可知,教育部公費留學國別的規劃實具有國家政策導向的意味存在。又近年來台灣計劃成立亞太營運中心、航太科技中心,都需要大量的高科技人才,當然也不乏冷門科系所培養的專業技術,一般自費生較不願研究的領域,因此政府的公費留學政策可以在這些尖端科技的領域中,發揮引導的作用。

 

  總之,我國的公費留學國別向來是以西方先進國家為主。眾所周知,公費留學教育對台灣而言,是在為國際合作和競爭作準備時,教育這些留學菁英們「中心國家」的文化,以促進本國的發展。但隨著時代的變遷,我國正積極拓展美國以外,與其他國家合作及交流的機會。因為共產集團、社會主義的解體,東歐國家、前蘇聯等獨立國家的興起及歐洲共同體的形成,正在創造一個前所未有的科學與學術合作的可能性,它正在形成一個新的世界經濟秩序。所以,為加強我國的國際競爭力,並促進經濟社會的發展,以公費留學制度之為國舉才,並與這些深具潛力的國家進行文教交流與合作,促進雙方認識與了解,並進而建立良好友誼,實有其必要。

 

三、教育部公費留學的種類及留學年限

 

  表二所列者為民國八十一∼八十六年教育部規劃的公費留學種類,表中所列的數字主要是以教育部所公布的錄取人數為準。茲將教育部公費留學的種類及其發展說明如下:

(一)一般公費留學-四十四年、四十九年至五十八年,每年選送十名,留學期限二年。自五十九年起則增加為二十名,留學期限改為二至四年,視留學國別而定。大專、大學或研究所畢業生皆可報考。

(二)研究所學生公費留學-民國六十五年除了增加一般公費留學的名額為一百名外,為提高國內研究所水準,以公費留學的部分名額,用以考選研究所學生赴國外從事資料蒐集及研究方法之學習,為期一年,此項辦法為公費留學範圍之擴大。但擴大及碩士研究生赴國外一年從事進修之辦法實施至六十七年,成績並不理想,因為若干研究生藉此放棄學位,而在國外滯留不歸,攻讀國外學位,故自民國六十八年乃停止辦理(王煥琛,1992)。

(三)專案或專題研究-民國六十五年除了增加研究所學生公費留學外,為配合有關教育機構之需要,部分公費留學名額亦可選送優秀人員赴國外從事專題研究。民國六十五、六十六、六十七年及七十二年皆曾舉行過,其留學年限也是一年。

(四)博士後研究-是以已在國內取得博士學位者為限,其赴國外深造的留學期限為一年,並不是以取得學位為目的,且留學期滿後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延長。從民國六十五年實施至民國八十五年,每年名額約為十名,其留學學門並不加以限定。民國八十六年的教育部公費留學考試已將此類別取消。

(五)碩士後赴歐洲公費留學-自民國七十三年起,為鼓勵已獲得碩士學位者前往歐洲各國深造,於公費留學名額中特撥出十名。增設「碩士後赴歐洲公費留學」,七十四年再增為二十名,以後並增加至三十名額。留學期限為三至四年,視留學國別而定,其中,留學英國者自民國八十六年起公費年限改為三年。

(六)赴獨立國家國協、東歐及日本公費留學-從民國八十一年起民國八十五年止,開始選送赴獨立國家國協、東歐及日本的公費留學生每年三十名。而後因為民國八十六年,教育部的公費留學名額大幅縮減為五十名,這些留學國別乃散布在一般公費留學的類別中,不得特別的獨立出來。

表二 歷年來教育部公費留學考試的種類(民81-86年)

 

  每年教育部公費留學考試制定學門、研究領域、留學國家、應考專業科目、應考資格等項目,係先由教育部函請各大學校院及行政院有關部會、機構作問卷調查,蒐集各方面之意見後,再邀請學者、專家進行規劃,然後再提請教育部公費留學考試委員會開會討論決定。

 

  近年來,教育部之公費留學考試及針對國家建設及社會需求情況,選擇重要學科領域及國別,獎助優秀人才公費出國進修。民國七十三年舉辦了一次,也是唯一的一次「專案研究」,主要是鑑於當年公費生錄取的名額不足,所以追加一次考試,錄取生期限與一般考生相同。而從民國八十一年開始增設赴日本公費留學十三名,赴獨立國家國協及東歐公費留學十名,其只分領域,並無限定就讀之學門及研究領域。而後因沒有指定學門及研究領域,其所學和自費留學多為相同,於是自八十四年起,教育部又有所改變,將一般公費第一類、赴獨立國協及東歐公費留學,以及赴日本公費留學等類別,加以規劃學門及研究領域。

 

  此外,為順應時代潮流及教育改革,朝向較有彈性及有效率的方式來選拔及培養優秀專業人才,研訂「教育部國家留學獎學金」申請方案,以改進現行教育部公費留考選才方式。經教育部於八十五年十二月十三日邀請有關機關代表及學者專家,召開「研商教育部公費留學考試制度改進事宜會議」,決議公費留學考試仍有保留之必要,惟將縮小規模朝向國家特別需要或國內無法培養之人才,以及選送特別地區之人才方式辦理。另以部份經費廣設留學獎學金及留學貸款,以便較有彈性及實用方式來選送及獎助應助之優秀人才(教育部,1995)。此一可能新制,因反對聲浪過大及獎學金與留學貸款的規劃不易,在民國八十六年之教育部公費留學名額縮減為五十名後,民國八十七年的公費留學考試名額又回復到一百五十名。

 

參、台灣地區教育部公費留學制度的檢討兼結論

 

  公費留學教育之所以誕生,為一國政府有感於本身之不足,須有計畫派遣青年到先進國家,求取新知,以促進本國現代化的權宜措施,意在實現國家建設所預期之目標;一旦本國教育制度趨於完善後,此一任務應由本國教育機構承擔。陳聰憲(1977)指出:政府遷台後,政治安定,留學教育雖已逐漸納入正軌,但留學地區並未有效予以計劃,演成留美狂潮,而且愈演愈烈,不僅自費生如此,公費留學生亦不例外,以選送赴美者佔絕大多數,其結果難免造成留學教育的偏狹。所以,為求國家發展及學術的獨立,留學政策實有必要檢討一番。

 

  瞿立鶴(1975)在「國家建設與留學政策之研究」中對留學教育的改進提出了以下幾點建議:(一)廢止留學考試,修正甄試辦法:因為留學考試已無法達成選精拔萃,為國儲才的任務。關於這點,自民國六十五年起,已取消自費留學考試,僅教育部公費留學仍需以考試來選拔優秀的人才出國深造。(二)提高留學資格,培養高級人才:如此一來,學生對國內普通教育及專門教育具有相當的素養,以為吸收他國經驗及改進本國文化的基礎。且高級人才的培育,採循序漸進的方式,應由內教育機構來培養,以求我國學術的獨立。(三)加強在職進修,增加專業知能:因應建設國家,培養人才,必須自謀學術之獨立,不可全賴他人訓練本國人才。但社會變遷快速,知識之發展一日千里,從事於國家政治、經濟、社會及文化建設者,必須隨時進修,吸取他人經驗,方能勝任愉快。所以,派遣在職人員出國留學,增進專業知能,乃為今後留學教育之重要途徑,意在從事學術研究,而非學位之獵取。(四)停辦公費留學,改行貸款制度:我國留學教育是由國家公費制度開其端,然現行公費留學制度問題甚多,不僅名額有限,學門與科目未能配合國家需要,有在此計畫下出國留學,但未按照原有學門與科目而竟全功者,有因志趣改變而變更學門者,有因學力不夠而中途輟學者,有因職業不合而久居國外者,有在國外就業者而「楚材晉用」者。為針對這些缺失,應停辦公費留學,改行貸款制度,由政府公布國家所急切需要之學門、科目與名額,凡欲出國進修者,可向有關部門申請無息或低利貸款,助其個人完成學業。(五)採用學位論文的檢覈制度,以提高學術水準。(六)獎助在學學生,出國研究進修:不再以獵取外國學位為目標,而是以研究學術吸取他人經驗以改進本國文化為鵠的,最終是在求本國學術之獨立。

 

  周莉娟(1986)也提到:雖然指定公費留學生所必須就讀的科系,但留學學門與留學國家缺乏全盤計劃,亦缺乏事先精密調查當時及未來社會所需人才。且留學過度依賴美國,忽視歐洲先進國家之經驗,此實為公費留學教育的一大偏頗。

 

  吳耀庭(1983)的研究則指出,要檢討我國現行的留學政策,應把握以下幾個原則:

(一)個人意願應配合國家建設需要。

(二)人文、社會、自然學科應均衡發展,勿過於偏重某一留學國。目前我國留美學生占總留學人數達十分之九,實過於集中,宜針對各先進國家有特殊研究發展的類科及未來貿易、經濟、文化富潛力的西語、阿語系國家,研提具體的協助獎勵辦法,並鼓勵協助大專畢業生前往留學(姚舜,1981)。

(三)糾正重學位而忽實學的態度:留學生求速成,追求者乃博碩士之學位,而不重視其真才實學為何。

(四)強化留學政策與國內高等教育及學術研究的結合:留學生應以引進國外學術及科技,並加以分析及傳播為職志,而國內高等教育的學術研究,為了邁國際化及提升學術水準,也有賴留學生來為之努力。故應先規劃高等教育及學術研究的動向,再擬具留學政策,可能較能改善目前狀況。

(五)留學人力運用規劃應納入留學政策中:大部分留學生學有專精,是社會的菁英分子,在回國後,政府應加以妥善安排,以發揮所學,以便對社會作出最大的貢獻。

(六)應發展小組出國或專案研究群出國型式,而排除單打獨鬥的單人留學方式。

 

  綜合上諸位學者所述,教育部公費留學教育之缺失不外乎是:在人才的甄選上,質疑公費留學考試的有效性;在留學國別的選擇上,過於依賴美國;在留學學門的規劃上,缺乏整體及通盤考量,無法配合國家現在及未來發展的需要,以致於學非所用,浪費國家資源;或是留學輔導工作沒有落實,導致無法完成學業,或只以追求學位為尚,而忽實學。針對這些缺失,上述的學者們也提出以下幾點建議:人才的甄選,除了考試,可加入在學成績或研究計畫審查;擴大留學國別,疏解一窩蜂留美熱潮;學門的規劃應有詳細的調查,有更長遠一致的培養高級人才的目標及計畫;鼓勵在職進修,不以取得學位為主,以俾學用相符;鼓勵研究所在學學生出國進修,以開闊視野,並進行資料蒐集及研究方法之學習;實施檢覈制度,以提升留學水準;最重要的是,無論是留學政策或是教育部公費留學制度的規劃都應與我國高等教育的發展方向與政策相結合,以達相輔相成之效,提升國內高等教育於一流的水準。

 

  總之,由於近年來,社會急遽的變遷,政府於民國七十八年廢除「國外留學規程」,解除了原有的留學限制,海外學人返國服務者眾,再加上內就業市場人才需求的掌控不易,教育部的公費留學制度面臨了重大的挑戰。最明顯的改變是民國八十六年的公費留學考試由原來的一百五十個名額縮減為五十名,並廢除了博士後研究的全部名額,而擬改以獎學金及助學貸款的方式為之。此一新制與瞿立鶴(1975)所提出廢除公費留學制度,改以留學貸款方式為之的精神有異曲同工之妙。但吾人以為:獎學金與公費最大的差別就在於後者是屬於一種契約式的補助,接受公費補助的人有義務接受家為其安排的學門,這些學門的規劃也反映了國家發展的政策導向,除此之外,公費生還必須在學成後返國服務,這種有計畫的為國舉才之道,對台灣社會的發展的確是功不可沒。

 

  誠如筆者在研究中針對返國公費生的訪談發現,多數公費生表示希望維持現有之公費留考制度,原因是公費留考的立意就是讓許多缺乏背景,沒有經濟能力的人,多一個選擇,也多一個向社會上層流動的機會,這是給真正弱勢的人公平競爭的大好機會。八十六年度曾提過的貸款制度替代方案,因為該生主張公費生以貸款方式出國,回國後仍然要償還,這對正在尋找工作的人是相當大的壓力和負擔。何況公費留考是一個行之久遠的制度,是一種榮譽的象徵,一個積極的鼓勵,和貸款的意義不同。至於八十六年所提的獎學金制度,在講人情的台灣其公平性會受到一定的質疑,因資格審查是見仁見智的,各學校、學門的本位主義更加添人為的色彩。近年來台灣的學生想在國外大學拿獎學金也越來越不容易(會優先考慮大陸學生)。另有公費生指出獎學金只是經濟上的支持,但公費包含了輔導及社會資源網絡的支持。至於在留學學門規劃上,由於歷年來都曾出現學門規劃「時間」上的落差,就業市場的飽和,造成返國公費生找工作的困擾,因此有人建議應放寬留學學門,不要訂的過細,反而造成公費生選擇上及適應上的限制。

 

  而對於公費留學制度的整體評估上來看,接受訪談的公費生百分之九十五都相當肯定公費制度對其個人的影響是相當深遠的,也有多位受訪者直接表示感謝國家給其這個機會去國外接受訓練,否則可能永遠都沒有這個機會。這是一個學術生涯的開端、萌芽,提供機會讓部分經濟能力差的人無後顧之憂的出國深造,有「出人頭地」的一天。公費生認為其基本精神值得繼續延續下去。重要是如何把配合的措施做好,將其改善成更符合現代的需求,如:開放畢業回國的限制、避免學門劃分過細、提高生活費等。

 

  隨著時代的變遷,延續了百餘年的教育部公費留學制度也應有所變革,我們必須仔細的再去思考公費留學的最大目的何在?在國家發展及人才培育的過程中,政府又應該扮演怎樣的角色?儘管公費留學制度在台灣實施已有四十年之久,但是,國內對公費留學制度的評估向來是付之闕如,而面臨改革之際,其改革的依據何在,這何嘗又不是我國留學教育長久以來的缺失與弊病,尤其又是缺乏長遠且一貫的留學政策與作法。至於如何加強教育部公費留學制度的實證研究,主管單位教育部應主動改變以往守成的作法,回歸到政策面作檢討,才不至於使一個制度喪失其原本的立意,並確實掌握公費留學的實施成效與改革方向,以作為二十一世紀人才培育的重要指標。此外社會各界及有關當局宜共同參與,以從事長遠及全盤之公費留學教育的考量與規劃。

 

(本文承蒙曾玉娟女士之協助,特此致謝。)

參考文獻

王煥琛(1992)。八十年來的留學教育(上)。國立編譯館館刊,21卷,1期,頁319-366

王煥琛(1992)。八十年來的留學教育(下)。國立編譯館館刊,21卷,2期,頁297-364

吳耀庭(1983)。現行考試制度與留學生考用問題之研究。台灣師範大學三民主義研究所碩士論文。

周祝瑛(1997)。亞太地區鄰近國家留學教育之研究-教育部公費留學為主。國科會研究計劃,未出版。

周莉涓(1986)。我國留學政策之檢討與改進之研究。教育文粹(國立高雄師範大學),15期,頁100-120

姚 舜(1981)。二十年來我國留學教育之研究。青年人力研究報告之十七。

教育部(1995)。中華民國教育報告書-邁向廿一世紀的教育遠景。台北:教育部。

陳浩二(1993)。探討公費留學考試。嘉義同鄉,36期,頁60-63

陳聰憲(1977)。我國輔導留學生回國服務之研究。國立政治大學公共行政研究所碩士論文。

廖季清、唐明月(1984)。回國學人及留學生服務狀況之研究分析。青年人力研究報告之三十六。

瞿立鶴(1975)。國家建設與留學政策之研究。國家建設委員會專題研究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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