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教育中的性別議題
周祝瑛(2009)。 公民教育中的性別議題 研習資訊,第26卷1期。
周祝瑛
壹 前 言
台灣邁入以開發中國家之林,除了經濟成長的指標外,如何建立公共溝通機制、培養國民民主參與能力,以強化品格教育,優質全民素養,其實更具挑戰。根據《天下雜誌》所進行的「品格教育大調查」(何琦瑜 ,2003),台灣家長教導子女品格和生活規範的前三大困境是:媒體和電視的不良示範、社會亂象干擾以及政治人物的不良示範。其中家長與教師一致認為,下一代草莓族最需要培養的品格包括:(1)為自己負責任的自律精神;(2)為別人著想的同理心,以及(3)遇到困難的挫折容忍力等三項特質。相對之下,學生自己卻認為「培養獨立思考能力」才是最重要的;顯見兩代之間對於在品格教育的要求上存有相當的代溝。對學生而言,道德的「相對性」遠比道德的「絕對性」來得重要,因此培養獨立思考判斷的能力成為年輕人的最愛。而另一個千代文教基金會所發表的「台灣人的品格現況」問卷調查顯示(2007),超過七成的民眾認為台灣人的品格在沉淪。儘管如此兩代之間有期望落差,當前的社會和學校能否真的提供足夠的機會,訓練孩子年輕人的獨立思考與判斷能力?
例如十多年前轟動全台的清大研究生情殺案的主角洪曉慧,日前終於在服刑十一年後獲得釋放。洪女士才剛出獄,多數民眾期盼她改過自新,也期待社會能從這事件得到教訓,然而同一時間內台南縣致遠管理學院學生又重蹈覆轍,竟發生一起因女友移情別戀,爭風吃醋,開車撞傷情敵,輾斃前女友的悲劇。肇事的洪生坦承上情,被依殺人罪嫌移送法辦。近年來年輕人發生這種「愛不到,就毀人」的作法,有如翻版般不斷得出現。不少家長在教養過程只會叫子女讀書升學,卻忽略了基本公民素養的教導,尤其是如何與異性相處之道;而學校教育也未能善盡情感與性別教育的落實,缺乏足夠的輔導與防制系統;加上時下變化快速的世界中,年輕人經常生活中缺乏目標,甚至整天沉溺於虛構的電腦世界,久而久之與真實世界發生疏離,無法處理現實的人際關係,遇到挫折不是太過執著就是消極逃避,欠缺面對解決生活問題的能力。當前各級學校與內政單位都在推動公民素養與性別平等教育,為何上述分手情殺案件仍不斷重演在大學生身上?到底國內性別平等教育還有哪些努力的空間?有鑑於此,本文除了回顧近十多年來我國性別平等教育推動過程中,在相關觀念、法令與制度的建構與進展外,進一步舉出四個性別教育的個案,來檢討台灣當前推動性別教育的困境與突破。
貳、我國性別平等教育推動之回顧
自1997年教育部設置「兩性平等委員會」、2004年通過的性別平等教育法迄今,國內的性別教育工作可說相當深入於各級學校,然而從整體的發展歷程來看,依然充滿了篳路藍縷,尤其在全球推動性別主流化(gender mainstreaming)運動之際,公部門的立法效能、私部門的實踐效率,甚至整體社會性別平等觀念的深耕程度,都有改進的空間。回顧過去十多年來台灣性別平等教育中可分成以下幾個階段 (蘇芊玲,1999; 謝小芩,2006):
第一個階段是從民間婦女團體的投入到行政院教改會的成立(1994年),到教育部成立「兩性平等教育委員會」之前(1997年)。雖然台灣的婦女運動起源於1970年代左右,但真正有組織的婦運團體卻是在1987年解除戒嚴之後才成立,當時這些婦運團體大都是在爭取婦女的權利,消除性別歧視,以達成兩性平等為目標。在當年諸多的婦女運動中,台大於1985年成立婦女研究室成立之後,清華大學兩性與社會研究室、高雄醫學院兩性關係研究中心、跨校院的女性學學會以及中央大學性\別研究室1994年前後陸續成立,積極為大學教育注入女性意識與推動婦女研究課程。 一九九五年女學會召開「台灣婦女處境研討會」,會中提出「對於國內的教育地位大抵我們應該是定位成父權秩序的再製或是女性的解放」(謝小芩,1995)。到了1996年11月底,前民進黨婦女部主任彭婉如女士遇害,舉國震驚,女性人身安全和兩性平權問題,首次成為全國焦點,立法院立即通過「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並於隔年1月22日公布實施,規定各級中小學每學年應至少實施四小時以上之性侵害防治教育課程。同年春天教育部「兩性平等教育委員會」成立,正式宣示政府「兩性平等教育」政策。
這個階段所推動的性別平等教育,主要的訴求在於區別傳統上性教育與兩性平等教育的差異,尤其將平等的定義重新予以建構,將性別平等(gender equity)定義為在性別的基礎上,免於歧視而獲得教育均等的機會。因此,在此時期希望破除由社會文化長期所建構出來的性別刻板印象,與性別歧視兩部份 (sex stereotype and sex discrimination)。該階段的具體工作包括:(一)重新檢視校園中教科書性別不平等的內容;(二)檢視兩性就學機會比例以及學校的社會地位;(三)調查學校課程中男女性區隔的現象與男女的學科比例;(四)了解教室中男女教師對於不同性別的學生有何不同的互動態度;(五)調查各級學校男女學生求學的學習表現與教育抱負上有那些不同;(六)了解各級學校中人事結構中男女的差異情況;尤其是否同工不同酬,或者女性就職的玻璃天花板障礙(glass ceiling effect)情況;(七)調查師資培育與在職進修的機構,能否培養有關人員的性別教育知能;(八)重視校園空間分配以及安全問題的;(九)探討性騷擾與性侵害的問題,由於國內性騷擾與性侵害的受害者年齡集中在12--18歲之間,因此針對此階段的學生加強宣導;(十)在目前社會觀念保守、但行為開放的情況下,學生的性教育如何實施?總之,此階段除了不斷透過各種社會婦女運動來爭取兩性之間平等的權利,也實際到各級學校去探討校園中推廣性別教育的情況與困難。
其次,從1997年到2004年的第二個階段,包括這七年中所進行的各種方案,如:兩性平等教育實施方案、各級學校兩性平等教育實施要點、中小學性侵害防治教育實施原則,及課程參考綱要等。除了這些相關的規定辦法,加強性別教育種子教師的培養,舉辦各種研習,而且在全國各縣市選定六十多所中心資源學校(包括國小.國中、高中),成為性別教育的中心資源學校,負責各該縣市區的教師研習與宣導。此外,教育部創辦「兩性平等教育季刊」,於1998年開始定期發給各校,俾宣傳及傳播。並在大專院校發展兩性平等教育資源工作,包括結合北部的台大婦女研究室,中部的暨南國際大學性別研究室,南部高雄醫學大學兩性研究中心,和東部的花蓮師院多元文化教育所等,藉著南北東西縱向上下的連結,落實全國的兩性平等教育。尤其1998年教育部公布了「九年一貫課程總綱綱要」,將相關的性別議題與性別能力納入其中,作為未來課程內容與教材發展的指引,正式將性別教育納入中小學課程中。
除了教育部門的推動之外,從1997年內政部連續三年內制定「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與「家庭暴力防治法」等,並於1999年全面實行民事保護令制度,依法成立性侵害防治委員會及家庭暴力防治委員會。到了2002年七月合併兩個委員會為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全面協調司法、警政、衛生、社政、教育、新聞等相關機構,共同建立性侵害犯罪防治及家庭暴力防治制度。經過這些年的推動,逐漸破除傳統男尊女卑的性別角色觀念及「家醜不外揚」、「清官難斷家務事」等性別迷思 (劉秀娟,2003a)。
至於第三個階段應屬自2004年立法通過與施行的「性別平等教育法」,此時性別教育概念取代過去的兩性教育,且在各級學校推動性別教育相關實踐獲得初步的成果。其中,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一條規定「為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消除性別歧視,維護人格尊嚴,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特制定本法。」更是將性別平等具體化。由於2000年屏東地區發生葉永鋕事件,由於這位具有陰柔特質傾向的男孩,在學校經常受到嘲弄欺負,導致他不敢在有人時去上廁所,而在一次上課後獨自前往,卻被發現喪命於廁所中,此事引起全國震驚,許多人紛紛質疑:何以這些有特殊性向的青少年,在校園中竟然受到如此極端的性別歧視對待?
結果葉生的犧牲換來四年後性別平等教育法的立法與施行,當時從中央政策到各地校園都希望透過法令與制度的設計,來加強建構免於性別歧視的校園。二00一年教育部將「多元性別、校園安全」訂為年度主題,接著2004年通過性別平等教育法,試圖而將「性別」的概念從過去生理的差異,擴及到尊重不同個人的「性別特質」,並在各級校園中加強宣導教育,以打造「性別友善校園」的理想(游美惠,2006;參見http://www.tgeea.org.tw/07voice/f07_051217.htm)。此外,為了具體落實性別教育的推動,新通過的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主管教育機關需設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三人,採任期制,並以教育部長為主任,並且制定了施行細則,以此宣示政府部門對性別教育之重視。接著在2006年先後發布施行性騷擾事件調解辦法、性騷擾防治準則、性騷擾防治法與施行細則等,進一步落實消除性別歧視,維護人格尊嚴,加強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
參、國內性別教育推展之挑戰
從臺灣性別平等教育發展歷程來看,可說是由民間婦女團體首先發起,而後督促政府在立法上建立制度。如:1970年代初期,前副總統呂秀蓮女士將女性主義介紹到國內,開啟了我國婦女運動的序幕,進行一連串爭取婦女權益、展開婦女運動、發展性別意識、保障關婦女權益等。一直到促進非營利組織(NGO)在國內公部門之相繼成立,促成政府在兩千年以後陸續訂定相關政策,而逐漸與國際接軌(光啟社,2008)。 回顧1990年代開始,世界各國開始提出對「性別主流化」(gender mainstreaming)的呼籲,鼓吹將性別與政策作連結,推動全球性策略,透過婦女團體爭取將性別概念放到國家政策中(Equality Now, 2004,參見http://www.equalitynow.org/reports/annualreport_2004.pdf)。一九九五年九月第四世界聯合國婦女世界會議中提出建立「北京行動平台」(Beijing Platform for Action),以確保全球的性別平權,與每五年發表評估報告。而台灣自1987年解嚴之後,許多婦女研究室也相繼成立,致力於國內性別教育的推動。一直到2000年政黨首次輪替,民進黨為了凸顯社會「改革」形象,與若干婦女團體結盟,將「性別主流化」納入政策中,陸續推出「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性騷擾防治法」、「兩性工作平等法」及「性別平等教育法」等立法。不過此種由上而下單向「主流化」的推動方式,能否真正實現性別平權的理想,值得進一步觀察(游美惠,2006;劉秀娟,2003b)。
從上述三階段的性別教育立法與推動過程中,可以發現以下幾個問題:
(一) 政策與現狀之間落差嚴重,例如有許多的中小學雖然努力在推廣性別平等教育,但是對於相關的法案如全國性法案之一的性侵害防治法,到了中小學卻面臨不知如何實施。因此,即使在教育部最高主管機關有相關的政策、辦法時,但是各個學校在實施上都存在著相當大的困難。
(二) 少數人力應付不足的狀況,尤其是對中小學而言,性別平等教育仍是相當抽象的議題,而一旦上級教育機構要求教師實施相關的研習與課程時,發現具有性別平等教育學術與專業背景的師資嚴重不足。
(三) 整個性別平等教育的推動究竟應該由上而下,還是由下而上的推動方式,受到相當大的爭議。在現有的階段中,國內的性別平等教育的概念尚有待開發的同時,大部份的政策都是由上而下,因此形成了「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的普遍情況。
(四)教育人員依然缺乏結構性思考的能力,無論行政首長或是教師,對兩性或性別教育平等的概念各有不同的解讀,尤其當面臨資源分配或者權益維護上有所改變時,通常會造成相當大的抗拒心理,而且男女教師皆有此情形發生。
(五)各方論述急待整合,才能夠截長補短,尤其目前在國內校園內的性教育發展較早,與性別教育在認知與知識內容上有所區別,尤其是自1994年性解放論的提出之後,在性教育、兩性教育,兩性平等教育或性別教育造成了相當大的衝突,其中彼此有不同的看法、見解與價值觀。如何加以整合,則有待各方的努力與協調。
(六)缺乏常設機構予以推動,以目前教育部的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是屬於任務編組的機構。至於各校的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雖然教育部明令各校成立,可是大多數也都是任務編組,由老師或行政人員兼辦,常常出現妾身未明的情況,導致性別平等教育在校園中推動工作的不確定性。
由此可見,國內近十多年來的性別平等教育,固然有長足的進步,但實際上也面臨許多執行上的困難(蘇芊玲,1999;吳志光,2008)。
肆 、從四個案例看我國性別平等教育
以下將提出近年來在國內發生的四個真實性別差別待遇案例,來回應上述的性別平等教育推動的困難與挑戰。
第一個是南部某一所高中的兩性平等教育的資源中心,在相當多的資源的協助下,負責該地區兩性平等教育推廣工作。從教師們平常每週所舉辦的教師成長團體、以及有關於兩性平等教育的研習活動中,都可看出該校在實施兩性教育上有相當的基礎,並且承辦人有積極的作為。但是當作者有機會深入到該校去了解時,尤其是擔任該校兩性平等教育的評估工作,發現了以下幾個問題:
首先,在與校內理科教師接觸之後(多數為男性的中年教師),發現到這些老師對於學校成為兩性平等教育中心學校,以及學校所舉辦一連串推動的活動,抱持冷眼旁觀的態度。最明顯的是,當筆者等研究團隊進行訪談的過程中,這些老師大都表示質疑:這個是某某單位爭取的,而事實上我們的課程尤其是理化、數學等,如何把兩性教育的概念投入其中呢?這個是非常有問題的。也有老師提到:尚未受到兩性教育相關訓練,如何去教學生呢?而且這些老師不斷提出:兩性平等教育是否為了爭權?以及在學校教的是一回事,回到家還是過自己的生活,談不上兩性是否平等的質疑。
其次,參與兩性平等教育推動的教師中,有一位是女性軍訓教官,但是面對這整個軍訓室幾乎部是男性生態下,這位女性教師在推動兩性平等教育的過程中備感艱辛,包括在調課、活動中的參與,經常受到軍訓室主管刁難。再來,發現到大多數在參加教師成長團體的成員之中以女性居多,而且有不少是單親,或者是在婚姻關係中曾經有過困擾經驗的,所以這樣的一個教師成長團體,在校園當中無形地被貼上標籤。最後是此校推動兩性平等教育中最諷刺的地方,由於校長調動的緣故,新校長出現與前任校長截然不同的做法,要求過去一直沿襲下來的充分授權方式,重新由校長個人來負責,並且對於原來承辦的主任有不同的看法,認為這樣的推動只是關係他個人的前途,並沒有為學校帶來太大的效益。在溝通過程中校長甚至認為承辦的老師有越權之嫌,所以多方予以為叼難,最後承辦的老師不得不辭掉行政工作,而暫時告一段落。
從此個案中發現,雖然此校為地區兩性平等教育推動的中心學校,可是學校的行政作為卻成了兩性平等教育推動最大的阻礙,學校主管、教師與同仁之間對於推動性別教育工作在觀念與推動上有相當大的差距。
第二個案例發生在北部某科大學,當時校內發生教師性騷擾學生案件,從案發到最後將近一年多的過程中,被性騷擾的學生在向學校求助無門後,轉而向導師求援,但過程中因為校方將性騷擾報告書直接向性騷擾教師面質,使女學生性騷擾的申訴報告曝光之外,學生在申訴過程中也遭遇到校方要他為了校譽之名而要他息事寧人,甚至向性騷擾的教師道歉等不恰當做法。另一方面,對於從旁協助性騷擾案件的導師更是面臨了前所未有的壓力:一方面要輔導學生,以防學生在性騷擾申訴過程當中受到傷害,甚至出現情緒不穩或自殺等情事,另一方面,這位導師也經常處於同事之間的壓力,因為校園中大多同事在以和為貴的情況壓力下,大多會勸這位導師明哲保身,即使在作各種調查或者開會提意見時,很多同仁往往只在意揣測上意而忽略了事實的真相。包括這所學校行政人員參加校外公聽會中,都可看出行政人員尋求息事寧人、維持校譽的觀點企圖,而不時對這位女導師施壓。而且在整個處理過程中,因為學校裡頭調查的過程有曝光之嫌,所以最後由教育部的兩性平等教育委員介入去調查。在過程中,調查委員採合議制,所以很多委員雖然給調查的對象 (包括導師)提供各種承諾,但後來卻沒能一一兌現,甚至未給受訪者適當的交代,造成受訪者內心中的恐慌與不平。
另一個問題是教育部的調查報告是否應該予以公開、部份公開、或者是向學校說明的爭議?雖然後來這個學校對於性騷擾的老師有了不續聘的處理,但整件事始終沒有對當事人或社會提出完整的報告。
第三個案例發生在某所國立大學教師性騷擾事件。該校早在性騷擾申訴前三年,就發生類似狀況。因當時校方以性騷擾事件為告訴乃論,加上涉案學生不願意出面,所以在缺乏證人指稱的情況之下不予處理。結果三年後,同樣的事情又在校園內重演,只是這一次有學生直接地向系裡提出申訴。處理程序上由系上開會決議,送交校方。繼而由學校的兩性平等委員會介入處理,組成專案小組,進行調查,在完成申訴報告後,由學校的兩性平等教育委員會追認,透過校內三級三審來到校方,最後此性騷擾教師得以解聘。但是在過程當中出現了幾個問題。第一,在申訴人的部份,究竟是應該由學生還是由系上來提出,當時有不少的爭議。第二,對性騷擾教師懲處部份共識不足。第三,在整個行政的過程中,缺乏一個適當的管道能夠在校園中引起廣泛且理性的討論。反而因為過度的以校譽為重下的前提下,造成整個校園曖昧不明,校方也缺乏適當說明而出現校園危機。此外,過程中又因有媒體的介入,造成學校裡更加渾沌不明。第四,在行政體系中二級二審的過程也發生有某一級的委員們,在討論性騷擾案件中,不夠慎重,如:相闢的資料未能即時讓所有的委員傳閱,沒有足夠時間討論,不確定委託投票是否能夠算數,投票過程中能不能亮票?尤其在對性騷擾事件的認知程度不同下,是否合適採用多數決?
總之,在整件事情處理過程中可以發現到大學決策當局,仍然充滿父權結構,幾乎各級的參與人員都是以男性為主,且基於「同行相惜」的情況下,過度保護男教師的權益,忽略受害學生長期以來所受的困擾與傷害。此外在決策過程上也出現不少瑕疵,甚至連兩性平等教育委員會本身地出現不同的聲音,包括調查會的主席、兩性平等教育委員會的主任之間發生的歧見。由於對調查報告是否應該適度地與以披露這樣的看法不同,甚至發生了若干調查委員必須透過在學校大門口張貼大字報來表達意見。可以看出或許是因為訊息不明,或者是因為校園裡處理措施未盡公開與理性原則,使整個校園在性別平等的議題上缺乏著力點,所以造成很多師生的困擾。
第四個案例是有關大學校長遴選過程中,一位科大女副校長在進行某東部大學校長遴選時,遭到遴選委員的性別歧視待遇,例如:遴選委員在晤談過程中,針對不同性別的提問了不適切的問題,出現特定對女性候選人提出:「妳先生住哪裡?」, 而忽略男性候選人也有「你太太住哪裡?」的問話,尤其只針對男性候選人「如何治理學校」專業問題加以質詢,卻跳過女性候選人同等類型的問題,質疑「女性會不會募款能力差一點」的態度,充滿了女性婚後需隨夫居的預設立場,發問背後明顯流露出性別歧視心態,導致女候選人落選。因此,女候選人事後深受侮辱,而對教授與對教育部提出法院訴訟,連帶要求被告教育部以及該教授應連帶賠償及登報道歉,最後獲得勝訴。此判決對揭發與平息國內職場與大學中的性別歧視現象,具有里程碑之作用。其中這位充滿性別歧視心態的遴選委員,其言行舉止顯然違背自1997年教育部設置「兩性平等委員會」以及2004年通過性別平等教育法的精神,成為該部推動全國校園性別平等教育的反面教材,令人遺憾!幸好該案發生後,教育部提出在《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中增訂「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 一」等補救措施,希望藉此改變現行以男性為主導的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的作法(參見http://campaign.tw-npo.org/200808808195700)。
由上述案例進一步檢驗大專院校內師生的性別比例,可以發現全台灣近一百六十百所大學,女性校長竟然只占個位數字,即使大專院校中女性一級主管比例也不高,如此的男女性別落差,反映出教育部門近年來在推動性別平等教育上的盲點,尤其是學術菁英的場域,為何女性依然難以出頭,原因何在?值得探究 (Chou, 1993; Chang, 1996)。
伍、我國性別教育落實的困境
從上述的個案中可以看出:在現階段校園內的兩性平等教育工作推動上,其實面臨著許多的問題,如:雖然教育部明令各個學校必須要成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但實際上仍有學校尚未成立上述委員會,即使成立也沒有人力予以推動。當遇到相關的性別平等教育工作時,無論在推動上,或遇到相關的性騷擾事件的處理方面,都遇到相當大的落差。再者,整個學校人員的觀念溝通上還有相當大的差距,且在資源分配、或者是利益的維護上,都出現雙重標準,尤其在推動的人員,上至校長、行政人員,下至教師與職員,都可發現推動最大的障礙不是學生,反而是推動人員本身的觀念,這可能與兩性之間過去的社會結構與父權的體制有關。
尤其前面在第一個案例中,由於校園內權力階層化相當嚴重,如果教育主管未能體會到新的時中的性別平等觀念,則校園內的基層教育只能流於聽命行事,長期下來就會對於兩性平等教育工作抱持一種漠視的態度,甚至用迴避、冷漠等抗拒心態來面對。此種心態不只是在中小學,連在大專院校都普遍存在,如第二、第三個個案也可以看出來行政人員與大學教師都有這種心態。其次,在各方面的論述、及觀念也有待溝通、整合。由於過去兩性教育長期被定位為性教育,加上一般校園對於兩性教育的認知非常籠統,多數人傾向接受兩性在現實社會的差異,教師也會許教導學生彼此尊重、互相了解,但儘量提醒學生不要去挑戰性別差異,而去接受社會化過程中既有的現象,包括男尊女卑的狀況。所以當真正面臨到有人因性別不公而提出質疑時,往往會出現與性別平等教育理想背道而馳的聲音。甚至基於同事愛的立場,認為不應解聘性騷擾的老師,不應斷絕同仁的生路,卻完全忽略教師適任問題。最後,學校中行政階層可謂性別平等推動中最值得加強之處。由於各校的行政體系裡多是公務人員系統,男尊女卑的情況特別格外明顯,可說是校園內兩性平等教育最薄弱的一環!
另外,上述第四個案例中,落選的女教授能夠在司法中獲得勝訴,可以看出近年來性別平等教育在台灣司法界有所推展的一面,此判決說明了司法部門的「性別主流化」可以與世界潮流相互呼應,也展現出台灣社會民主化的成果。不過要真正達成社會的性別主流化理想,顯然必須由政府部門扮演關鍵的推動角色,但如何讓性別主流化廣為世人與公部門所接受,則必須結合家庭、學校、社會等各個層面、透過組織或是團體的力量,一起來努力(林芳玫,2002)。
陸、結語──兼展望
從上述國內性別平等教育發展的過程,似乎是循著從最早觀念上的推廣、零星各地的推動、到各校必須成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的一連串政策下可看出,性別教育在近年來的推動上有所進步,尤其是中小學的九年一貫課程與大學的通識課,也紛紛納入性別平等教育的相關議題。至於政府部門也由中央到地方,各部會到縣市教育局也紛紛成立相關的單位來推動性別平等教育,希望藉此往下紮根(吳宗立,2001)。儘管有這樣的政策與民間行動配合,我們仍可從實際的推動中發現性別平等教育的推動不僅存在資源缺乏的問題,更重要的是推動人員專業素養,尤其對性別平等教育的觀念缺乏。面對下一個階段如何繼續推動性別主流化概念,加強法令與政策之建構,整合性別平等教育的資源,尤其是各界觀念的溝通上更值得努力。至於在校園中,如何透過正規的課程與潛在課程,將性別平等教育融入整個教育過程,則是更重要的挑戰!最後,最早推動國內性別平等議題的婦運團體及學術界,也應繼續進行更議題導向的研究與活動,唯有持續在體制內外努力不懈,才能維持反省及清新的活力,才能建制更平等與寬容的台灣,才能真正建立尊重、平等的公民社會(顧燕翎,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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