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 周祝瑛(2004)。20世紀臺灣教育。收於 顧明遠主編 「中國教育大系」乙書。
中國湖北:湖北教育出版社。頁3370-3739。
肆、教育行政制度
臺灣的教育行政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地方為直轄市教育局及縣市政府教育局;此外尚有社會教育機構如各級圖書館、藝術館、博物館等。
一、中央
(一)教育部
依據教育部組織法,中央的教育部職責有三;(1)主管臺灣地區學術、文化、教育行政事務;(2)對於各地方最高行政長官執行本部主管事務,有指示、監督之責;(3)就主管事務,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之命令或處分,認為有違被法令或逾越權限者,得提經行政院會議議決後,停止撤銷之。
教育部設部長1人、政務次長1人、常務次長1人,其下分置各司處室及委員會處理相關事務,其組織架構如圖14一1。
(二)教育部中部辦公室
教育行政機構中原隸屬於省政府的教育廳,自1998年省籍政府虛級化後併入教育部而裁撤。原所屬業務中的的國民學校教師研習會及中等學校教師教師研習會改隸屬教育部。因此教育部乃於組織架構中增設中部辦公室來處理原屬於教育廳的相關業務。原臺灣省教育廳的職掌如下:
1.省屬高等教育事項。
2.師資培育供需及分發實習事宜。
3.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登記、檢定及發證之督導事項。
4.學產不動產管理事項。
5.省(私)立高中教育事宜。
6.省(私)立高及職業學校教育事宜。
7.省立特殊學校教育事項。
8.省屬學校教師訓練及進修事項。
9.省社會教育事項。
10.省屬學校體育衛生保健教育事項。
11.省屬原住民教育事項。
12.省屬學生團體保險事項。
13.省屬軍訓教育事項。
14.省屬學校及教育機構之視導事項。
15.本辦公室及省屬學校財產管理事項。
16.辦理本辦公室有關秘書、研考、法制、資訊、總務、會計、統計、 人事、政風等事項。
17.其他教育部交辦事項。
二、地方
(一)直轄市教育局
在台北及高雄兩直轄市政府內設有教育局,負責該直轄市的教育行政業務。其組織職掌如表14一1。
(二)縣市教育
縣市教育行政主管機關為縣市政府,縣市教育局為縣市政府行政得承辦單位。其主要職權有三:(1)設立及管理縣市立學校及社會教育機構;(2)視導縣市立學校及社教機構;(3)劃分國民中小學學區並分發學生入學。茲以桃園縣教育局組織系統作為參考範例(圖14一2)(沈姍姍,民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