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與社會變遷

 

九十三學年度國家講座

宏觀法學論壇

「民法與社會變遷」

 民法的訓練讓我們很習慣的把它當成是一套建立於幾個基本原則的交錯運作,從而可以自我合理化的靜態規範體系,和建立於內容多變的多數決基礎上的政策性法規,截然不同。民法反映不變的市場規律,透過解釋即足以涵納社會的快速變遷。這樣暗藏的假設也許百分之九十是對的,但當我們把百分之百的研究精力都投注在民法典的解釋上,而不在意那百分之十的改變,也就是窮盡解釋也不足以回應社會變遷,而必須經由越來越多的特別法的調整,乃至法典的修改,才能勉強跟上的「民事政策法」時,我們很可能忽略了民事法學的一個新的挑戰,也就是廣義民法的體系化。換句話說,我們必須開始建構某種整體民法的政策思考,包括民法典本身,也有其政策意義,它的存在不再是字明之理。即使對於民法釋義學來說,加強其實證和批判的面向,也越來越有必要,前者不限於司法實務的研究,而必須擴及社會(管制與市場)的實務;後者則不應自囿法典概念體系一致性的觀點,還要考量到廣義民法價值和政策的一致性。我們也許會發現,問題不在百分之九十或百分之十,而是這百分之十的疏離引起的方法上的挑戰。這門課就是要請多位老師從民法的「常」跳出來,一起來談談民法的「變」。